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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02   浏览量:1097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法律赋予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不能转移。但是行政诉讼终结前的某些法律承认的特定情况的出现时,就发生原告资格转移的问题。具体包括:

  (1)自然人原告资格的转移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新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是指享有原告资格能够行使行政诉讼起诉权的自然人。当该自然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即为原告资格的承受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4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由于转移与承受的内容均是原告资格,承受者可以按自己意志自由处分诉权。承受者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也可以不提起诉讼,还可以申请撤诉或者继续诉讼活动。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的转移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本款中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消失,如破产、被撤销。此时,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由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承受;另一种情况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分立或合并。此时,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转移由分立或合并后新产生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新产生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其原告资格的承受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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