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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01   浏览量:1150  
  

  行政诉讼的原告,指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对该行为不服,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资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争议所具有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能力。原告资格不同于原告,原告是一种诉讼地位,原告资格是一种法律能力。

  享有原告资格的法律条件是:(1)原告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3)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4)受法院的裁判拘束。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行政案件的原告不仅限于行政相对人,还包括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明确赋予后者依法寻求救济的权利。

  1.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凡属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其都有权作为原告针对不利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2.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虽然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承担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或者其合法权益因该行政行为受到实际影响。这里的“利害关系”,需要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这里的“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情形:

  (1)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5)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6)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公民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参加诉讼,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未成年的公民或者精神病患者为行政诉讼原告时,必须由代理人代为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国公民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但是外国法律对中国公民和组织的相应权利有所限制的除外。我国法律对外国公民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也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当行政机关成为另一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对象时,行政机关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如某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违反交通行政法规,被交通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受处罚的行政机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时,行政机关则成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也是行政机关。从司法审查的目的上看,行政诉讼主要是调整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其他行政机关发生的权利义务也是可以接受法院裁判的,这也是法治国家的一种基本要求。

  为了确保有限司法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针对原告资格问题作了以下明确规定:

  (1)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

  (2)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3)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5)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第十三条   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 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转移

· 行政诉讼中的指定管辖

· 行政诉讼的移送管辖

· 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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