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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异议的处理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01 浏览量:1181
管辖异议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异议,申明管辖有误。当事人认为应由其他法院管辖,或者虽对管辖权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依法转移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了管辖异议处理程序制度。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为确保提高行政诉讼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1)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2)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一)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二)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
·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原则以及设立行政审判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