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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4-17   浏览量:277  
  


  《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了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即: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一、构成要件

  这里规定的“第三人”,系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被侵权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除应当满足致害动物为饲养的动物以及饲养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两项要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第三人存在过错。该过错应当包括故意和过失(包括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两种情形,并且主要是指第三人对动物致人损害结果的主观心理,而非针对第三人本身的行为。第三人的过错在大多数场合表现为有意挑逗、投打、投喂、诱使动物等。

  “故意”是指第三人对于动物致人损害的结果持追求或者放任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第三人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动物致人损害发生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损害可能发生,但过分轻信某些主客观条件,误认为损害结果不会发生或者可以避免,以致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二)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本条规定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系直接源于动物本身的危险性,而这种危险性之所以被诱发造成他人损害,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也就是说,第三人承担因其过错行为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包含两层因果关系链:一是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动物的危险性被诱发;二是因动物的危险性被诱发造成他人损害。

  二、归责原则

  第三人系承担因其过错导致动物造成被侵权人受损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第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系承担因其身份对被侵权人负有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其是否有过错,都需要对其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致害承担责任。

  三、责任承担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责任承担形态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具体承担规则是:

  (一)被侵权人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请求的任何一方都应承担责任。

  这样规定主要考虑是,如果仅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规定由第三人承担责任,那么在无法确定第三人或者第三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被侵权人的损害难以得到充分救济。从充分保障受害人救济权利的角度,明确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纳入侵权赔偿责任人范畴,更符合公平原则。由此,被侵权人可以综合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第三人的经济赔偿能力、举证的难度大小等因素,结合自己的意愿选择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被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之所以享有追偿权,是因为动物致人损害结果系因第三人造成,第三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实际上是代替第三人履行的赔偿义务,在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第三人仍然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显然,这种追偿权是单向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无权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侵权人的损害完全系由第三人造成,理论上,第三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第三人的过错只是导致损害的部分原因,对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来说,承担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时,不能针对全部责任进行追偿,应适用《民法典》第1172条的规定,按照原因力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受害人过错免责事由的适用。受害人的过错是法定免责条件,但受害人的过错在不同的案件中并不完全相同。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受害人的过错仅是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结果的部分原因或者次要原因,第三人的过错责任并不能因受害人存在过错而免除,而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只有在受害人的过错是引起损害的全部原因时,才能免责。

  (二)存在多个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70条、第1171条、第1172条的规定,认定不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1)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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