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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人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及份额确定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5-13   浏览量:564  
  


  数人生态环境侵权,是指数人(二人以上)在同一相对集中的时间、同一相对集中的地域共同或分别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数人生态环境侵权分为生态环境共同侵权和生态环境分别侵权,其责任及份额承担规则分别如下。

  一、生态环境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

  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的,因其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68条的规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全部或者部分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生态环境分别侵权的责任承担

  生态环境分别侵权,也称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是指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不存在共同意思联络,只是由于他们各自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客观上的联系,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这里所说的“分别”,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之间不具有主观上的关联性,各个侵权行为之间都是相互独立的,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或者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进行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也就是说,数个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

  生态环境分别侵权的责任形式既可能是连带责任,也可能是按份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5条、第6条、第7条、第9条的规定,其责任承担分为以下情形:

  (一)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适用《民法典》第1171条的规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足以”并不是指每个侵权行为都实际上造成了全部损害,而是指即便没有其他侵权人的共同作用,独立的单个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也有可能造成全部损害。

  (二)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每一个侵权人的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适用《民法典》第1172条的规定,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三)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部分侵权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的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由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并与其他侵权人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被侵权人受偿范围应以侵权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害为限。

  (四)两个以上侵权人排放无害物质相互作用产生污染物,或者两个以上侵权人排放污染物相互作用产生次生污染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数个侵权人排放的物质相互作用产生污染物造成的损害中,每一个侵权人的行为应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构成了全部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数人生态环境侵权责任份额的确定规则

  《民法典》第1231条明确了数人生态环境侵权中,各侵权人承担责任份额的确定依据:“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即在数人因生态环境侵权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各侵权人之间的内部责任份额要按照本条规定加以确定;在数人因生态环境侵权对受害人承担按份责任时,直接适用本条规定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

  结合《司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承担污染环境责任份额的大小,主要根据行为有无许可,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危害性,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确定。承担破坏生态责任份额的大小,主要根据行为有无许可,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确定。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每一个侵权行为是否足以造成损害的举证责任。《司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侵权人主张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其理由在于,《民法典》第1233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制度。按照民法理论,因果关系包含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侵害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属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2)在后造成损害侵权人的责任免除。在数人侵权中,数行为同时造成损害的情形极为少见,存在先后顺序则是常态。例如,甲、乙同时排放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物,但在乙排放的污染物到达污染场地时,甲排放的污染物已经到达污染场地并造成全部损害。此时,乙的排污行为与损害之间仅存在“假设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虽然单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但并不意味着每个侵权行为都实际造成了损害,在真实原因可以确定的情况下,假设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已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或者说立法上关于因果关系的推定在假设原因方面已被推翻,因此假设原因不应当承担责任。如能够证明损害存在先后顺序,则在后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免除责任。基于上述理由,《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部分侵权人能够证明其他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已先行造成全部或者部分损害,并请求在相应范围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两个以上侵权人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侵权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78条的规定向其他侵权人追偿。但是,侵权人不得就惩罚性赔偿责任向其他侵权人追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每一个侵权人的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人主张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第七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部分侵权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的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并与其他侵权人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侵权人依照前款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与其他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受偿范围应以侵权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害为限。

  第八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部分侵权人能够证明其他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已先行造成全部或者部分损害,并请求在相应范围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排放的物质相互作用产生污染物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向其他侵权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人就惩罚性赔偿责任向其他侵权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为有无许可,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危害性,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各侵权人的责任份额。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承担责任的侵权人向其他侵权人追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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