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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4-15   浏览量:297  
  


  根据《民法典》第1249条的规定,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遗弃饲养的动物,或者动物逃逸的,如果在该动物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仍然应当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构成要件

  (一)加害行为,即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遗弃的动物,是指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动使之脱离自己监管,放弃所有权的动物。逃逸的动物,是指脱离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占有、控制,所有权仍然归属原所有人的动物。遗弃、逃逸期间应限于动物一直处于脱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控制的状态。

  (二)损害后果,即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结果。对被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不仅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包括精神损害。此外,动物乱吠引发的噪音扰民问题也可能属于动物致人损害的内容。

  (三)因果关系,即他人损害的结果系因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

  二、责任主体

  民事主体因饲养或者管理动物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在于其对动物引发危险的可控性。在动物被遗弃的情况下,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本身的遗弃行为存在过错,并且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将具有一定危险的动物放至社会,从风险控制的角度,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在动物逃逸的情况下,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动物之间的所有权关系并未改变,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对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三、免责事由

  《民法典》第1249条有关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未直接规定免责或者减责事由。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一书认为,《民法典》该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减免责事由则应视逃逸、遗弃的动物具体情形分别根据侵权责任编第九章其他条文予以确定。例如,遗弃、逃逸的动物属于危险动物或者动物园动物,则适用《民法典》第1247条、第1248条的规定确定减免责事由。如果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损害的,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其不能免除责任,仍应当承担放弃对动物占有或者过失造成动物逃逸导致动物致害的责任。

  四、注意事项

  (一)饲养动物遗弃、逃逸被人占有后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对此《民法典》没有具体规定。一般认为,从危险控制理论角度考虑,如果动物已经被他人占有、控制,控制动物危险性的主体就变为新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转移为新占有人。新占有人因其对动物的直接控制而负有管理义务,该动物致人损害,新占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则不应当再承担责任。

  实践中,有些流浪动物虽没有固定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但有爱心人士作为喂养者定期或者不定期喂养,通常情况下他们并不存在对流浪动物的占有、控制,不应认定其属于喂养期间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如该类动物致害,则不应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遗弃、逃逸的动物无法找到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承担。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无主动物无法找到原所有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也无照管、喂养者的,如果在特定区域范围内被侵害,应当由负责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承担责任。

  比如,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5民终748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对于无主动物致害,找不到原饲养人、管理人的,小区物业公司对所服务的小区实施管理时,应该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责任。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0民终3768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找不到饲养人和管理人的情况下,由安保义务人承担全部责任。该案中,原告祝某在被告鲜之达公司经营的市场内被狗咬伤,且作为该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被告鲜之达公司不能指明该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此事实一是暴露出被告鲜之达公司在对市场管理过程中存在漏洞或失误;二是说明其在经营场所内客观上的确并未切实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在该市场显著位置张贴禁止饲养动物进入的警示标志或安全标语,一旦发现有饲养动物或遗弃、逃逸的动物进入该市场能够快速及时采取相应的妥善处理措施等),故其应当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时间不是无限的。《民法典》第1249条在规定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动物致害责任时,明确要求动物致人损害侵权事实发生在遗弃、逃逸期间,这就意味着动物在被遗弃或者逃逸后,并非此后所有时间内发生的致人损害责任,在没有新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情况下,都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如果动物被遗弃或者逃逸的时间过长,一方面从危险控制角度,此时要求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因未能控制动物的危险性而产生的侵权责任,课予的控制义务过高;另一方面从社会评价角度,对于遗弃、逃逸时间较长的动物,一般人多将之评价为流浪动物或者无主动物。从常人的角度理解,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已经无从实现对遗弃、逃逸时间过长的动物的占有、控制,进而法律也无从对其进行归责。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免减责事由及举证责任)

· 医疗损害鉴定程序的基本规范

· 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以及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责任

·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综述(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患者求偿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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