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放物损害责任的规定
堆放物损害责任,是指因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堆放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时,推定堆放人存在过错,由堆放人承担侵权责任;堆放人主张无过错的,应当举证证明,能够证明的不构成侵权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则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堆放物损害是因不可抗力、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堆放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在这些情形下,仍然需要堆放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堆放物的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表面上看是由自然原因或第三人过错造成的,但实质上与堆放人的过错有关。此外,若损害是由双方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则依过失相抵规则处理。
上述所称堆放物,是指堆放在土地上或者其他地方的物品。堆放物须是非固定在其他物体上,例如,建筑工地上堆放的砖块、木料场堆放的圆木等。
上述所称堆放人,是指将物体堆放在某处的人。堆放人可能是所有人,也可能是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堆放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堆放物发生倒塌、滚落或者滑落。倒塌,是指堆放物全部或者部分倾倒、塌陷。滚落,是指堆放物从高处滚下。滑落,是指高处的堆放物滑下。
(2)因堆放物发生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首先,有损害结果,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其次,损害结果与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堆放物损害责任仍然是一种过错责任,堆放人存在疏忽或者懈怠的过失心理状态,才导致了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并致人损害的结果。堆放人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证明其已尽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且不存在堆放瑕疵或者管理瑕疵。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