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4-21   浏览量:971  
  


  所谓航空器,是指通过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由空气对地面发生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承的任何机器。航空器主要包括固定翼飞机、滑翔机、直升机等飞机,此外,热气球、飞艇也属于航空器。一般认为,火箭是借助燃料所产生的反作用力,运动方式和空气无直接关系,因而不属于航空器。另外,气垫船和地面效应船也不属于航空器,因为它们虽然能够离开地面或水面,在离地面较低的高度上滑行,但它们的飞升力大部分都是靠地面效应产生的,以至于它们根本无法真正在大气中飞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无过错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理解和适用该规定,应当把握以下问题:

  (1)民用航空器致害的责任主体是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这里的经营者主要包括从事运输旅客、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和从事通用航空的民用航空器使用人。

  (2)民用航空器致害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民用航空器在使用中造成他人损害。这里的“使用中”,应当理解为“飞行中”。飞行中,是指自民用航空器为实际起飞而使用动力时起至着陆冲程终了时止;就轻于空气的民用航空器而言,飞行中是指自其离开地面时起至其重新着地时止。

  (3)他人损害的范围。他人损害是指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对地面(包括水面)人员和财产造成的损害,不是对航空器所载人员和财产造成的损害。

  (4)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民用航空器经营者不承担责任;即使是因为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也要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 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

·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及其责任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08887 second(s) , 59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