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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驾驶人逃逸赔偿责任的承担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4-06   浏览量:912  

  


  机动车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我国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分别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并规定了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了赔偿责任的承担规则:

  1.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参加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确定机动车的,不区分机动车是否存在过错,实行交强险先行赔付原则,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这里的“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逃逸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购买而未购买强制责任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等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已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

· 交强险、商业险与侵权人赔偿责任之间的顺序

·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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