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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4-06   浏览量:1083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了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和形式,具体内容是:

  (1)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非因自己意愿、也非自己过错脱离了对机动车的控制,对此后的交通事故既无法预见也无法预防,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自然不应承担责任。

  (2)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而言,盗抢机动车具有即时性、紧迫性,盗抢人即为驾驶人。盗抢人对机动车的行驶与风险具有控制力,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责任。

  在盗抢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情形下,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抢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3)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交强险、商业险与侵权人赔偿责任之间的顺序

·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 机动车挂靠经营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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