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了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和形式,具体内容是:
(1)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非因自己意愿、也非自己过错脱离了对机动车的控制,对此后的交通事故既无法预见也无法预防,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自然不应承担责任。
(2)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而言,盗抢机动车具有即时性、紧迫性,盗抢人即为驾驶人。盗抢人对机动车的行驶与风险具有控制力,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责任。
在盗抢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情形下,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抢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3)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