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已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4-06   浏览量:988  

  


  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拼装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于其不能达到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标准,上路行驶后极易造成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损害。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本身即具有违法性,上路行驶又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因此,对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没有法定免责事由,并由买卖、赠与等转让人和受让人、赠与人和受赠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 机动车挂靠经营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 买卖机动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

· 网络侵权责任的明知规则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3149 second(s) , 59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