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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机动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4-06   浏览量:1883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登记。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机动车已经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但当事人没有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过户)登记的情形,甚至还存在连环转让机动车但都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这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机动车属于动产,但又是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的特殊动产。因此,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又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的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在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只是缺少公示而不产生社会公信力,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已经不是真正的所有人,更不是机动车的占有人,他不具有机动车的实质所有权,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支配的能力,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控制力。在机动车发生事故后,仍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理、不公平的。赔偿义务应当由买受人、受赠人等对机动车运行有实质影响力和支配力的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占有人来承担。

  此外,在附所有权保留特别约定的分期付款买卖机动车的情形下,如果机动车已交付购买人,虽然出卖人仍保留机动车所有权,但并不影响购买人取得机动车的实际支配力和使用收益。该所有权仅在购买人不依约定支付价金时才发生效力,即要求购买人返还出卖人享有所有权的机动车。因此,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应当着重把握以下要件:

  (1)出让人与受让人已经达成出让的合意。该合意不以书面合同为要件,但须为双方的真实意思。

  (2)机动车已经交付。

  (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案例一】甲将汽车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卖给乙,并约定乙支付全部价款前,甲保留所有权。一日,乙驾驶该汽车时因对支付到期的汽车款犯愁,不慎与对面照章行驶的丙车相撞。此例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处理,甲虽为汽车的所有权人,因乙对汽车享有完全的运行利益,甲不承担责任,仅由乙对丙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甲将一辆小汽车赠与给乙,已经交付,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乙将该车借给好友使用,乙的好友驾车闯红灯时将正在通过人行道的丙撞成重伤。此例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丙的损害应当全部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甲基于赠与已经交付该车,虽然甲还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但所有权已经依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移转给乙,甲不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此时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所有人乙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由实际使用人乙的好友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

·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 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跟踪观察的义务与责任

· 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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