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三人过错,是指损害完全或者部分是由于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并且第三人与侵权人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譬如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不能以其工作人员作为第三人,提出第三人过错的抗辩。用人单位应对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第三人与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没有过错联系,既不构成共同故意,也不构成共同过失。
第三人过错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
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场合,侵权人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过错行为造成的,则免除侵权人的责任。例如,甲在骑车下班途中,碰巧乙和丙在路边斗殴,乙突然把丙推向非机动车道,甲躲闪不及,将丙撞伤。在本案中,甲对丙突然被推向他的车前是不可预见的,因此甲没有任何过错,丙的损害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场合,损害完全是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法律明确规定了责任承担规则的依照其规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则由第三人承担。
二、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
此情形下,第三人应仅就其过错范围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对于非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害,则不属于该第三人责任承担的范畴。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