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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20   浏览量:1190  

  


  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受害人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从主观上追求损害自己的结果发生,例如受害人摸高压线自杀;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自己的结果,但也不停止该行为,而是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受害人盗割高压线,导致自己伤亡。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损害完全是因为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才能对行为人免责。

  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但也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应适用民法典过失相抵原则的规定。譬如甲在高速公路上自杀,乙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发现甲后也没有采取任何避让或制动措施,造成甲的死亡,则乙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既适用于过错责任,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是否适用该规定,应当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 分别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

· 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

·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及免责事由

· 教唆、帮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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