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相抵规则及其适用
过失相抵规则,又称为与有过失规则、过错相抵规则,是指在侵权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被侵权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换言之,被侵权人作为受害人,如果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即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并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过失相抵规则,既适用于过错责任场合,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场合。
(1)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侵权人与受害人都有过错的,可以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减轻甚至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即通过确定并比较侵权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以决定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比较原因力的大小,对于侵权人责任承担的多少不能具有绝对的决定作用。确定责任范围的主要标准,仍是双方过错程度的轻重,双方行为原因力的大小,要受双方过错程度的约束或制约。也就是说,原因力的大小,只能起“微调”作用,据此调整的幅度,应当适当,而不能过大。这里所称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2)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虽然侵权人与受害人都有过错,但是侵权人系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是否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应当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且没有禁止适用该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也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这里的“法律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形:
其一,法律规定受害人故意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譬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前提下,才能免除责任。即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失甚至重大过失造成的,也不能减轻民用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
其二,法律规定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只有在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减轻自己的责任。譬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其三,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譬如《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能够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4)无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均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