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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体及构成要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23   浏览量:1353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

  (1)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等权利及相应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例举明确: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对于造成财产损失的,一般不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方法进行救济,但是,如果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由于该特定物包含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因素),对该特定物的损害会造成被侵权人的严重精神损害,故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应当对因此特定物的财产损害而造成的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一般来说,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是直接遭受人身权侵害的本人,在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情况下,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只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

  精神损害赔偿实质上是侵权赔偿的一部分,应当符合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即:

  第一,有损害的事实发生,并且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有损害的事实发生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但并非只要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就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达到“严重损害”的程度才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偶尔的痛苦和不高兴不能认为是严重精神损害。

  《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这是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着因果关系。如果精神损害事实的发生与侵害行为无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主观要件。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形,要以侵权人有过错为要件;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则不再强调侵权人的过错。但在适用侵害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时,要以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限,侵权人仅有“一般过错”则不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但在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要承担其他的侵权责任,比如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等。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由法官根据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被侵权人的伤残情况和遭受精神痛苦的情形等进行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被侵权人死亡后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 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时死亡赔偿金的确定

·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标准

· 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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