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荣誉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监护权和人身自由等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造成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规则:
(1)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即侵权人既可以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担赔偿责任,由被侵权人选择。
(2)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可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按照协商一致的方法确定赔偿责任。
(3)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被侵权人与侵权人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