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民法典第1168条)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当行为人只有一人时,不可能成立共同侵权。这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在行为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作为共同加害行为的主体,需要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2)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这里的“共同”主要包括三层含义:其一,共同故意,数个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其二,共同过失,主要是数个行为人共同从事某种行为,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他人损害。其三,数个行为相结合而实施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共同侵权行为中,有时各个侵权行为对造成损害后果的比例有所不同,但必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某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与其他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
(4)受害人具有损害,且损害具有不可分割性。这是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个基本要件。无损害,则无救济,如果没有损害;没有共同的损害结果,则没有共同侵权责任承担的基础。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1)被侵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行为人请求承担中间性的全部赔偿责任。
(2)各行为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3)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行为人,有权向其他行为人追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