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165条)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四者缺一不能构成侵权责任。
一、违法行为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
该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的举止动作,外界对此能够加以识别。在多数情况下,行为人都是因为对他人的民事权益实施了积极的加害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殴打某人,毁坏某人的财产,散布某人的谣言等。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在一些情况下,行为人不作为也有可能产生侵权责任,即在特定情形下行为人还负有积极保护他人的义务,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作为侵权是行为人应当履行某种法定作为义务尚未履行该义务而产生的,若没有法定作为义务,行为人的不作为并不构成侵权。这种法定作为义务可能是某一法律明确规定的,可能是某人先前的危险行为产生的,还可能是基于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等等。
该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人的加害行为。若是由于地震、海啸、台风、泥石流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因未涉及人的活动,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如因梦游而刺伤某人、驾车途中突发心肌梗塞导致车祸, 因不能被人的意志所支配,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加害人制造一种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则依然存在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损害事实
即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受害人民事权益的损害。损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这种不利后果通常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需要注意的是,损害不仅包括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譬如某人的房屋倾斜,如其不采取防范措施,导致房屋随时有可能倒塌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因果关系
即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二者之间存在的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的必备构成要件,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确定存在因果关系的,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就必然地不构成侵权责任。
对一些比较简单的侵权行为,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比较容易,例如某人开车闯红灯撞伤一行人,行人受伤与被告开车闯红灯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目了然,举证容易,不需要复杂的理论分析。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有的一因多果,有的多因一果,有的多因多果,因此需要准确判断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则上,法官应当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依据一般社会经验来判断因果关系。对案情较为简单,一因一果的侵权,可以直接根据事实判定;对于虽然有其他条件介入,但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自然连续、没有被外来事件打断的,也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对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或者多因多果等复杂情形,则应综合考虑案情、法律关系、公平正义和社会政策等多种因素决定。
四、主观过错
即行为人行为时有主观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的主要考虑因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侵权责任,必须要看其是否有过错,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故意包含明知和欲求两个要素:①明知。即行为人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认识到其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后果。②欲求。即行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希望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努力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放任是指行为人虽不积极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持无所谓的态度,并基于这种放任的态度而选择有害于他人的行为并造成损害他人的结果。
过失,指加害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前者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后者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懈怠)。
对行为人过失的判断不是从单个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认定其过失,而是主要依据以下客观标准判断其有无过失:
第一,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例如法律对某一特定领域规定了行为标准,行为人若违反了这些标准,就具有过失;第二,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多数人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根据该标准,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主要看一般人在行为人所处的情况下,会怎么行为,若一般人会与行为人做出同样的行为,行为人就没有过失,反之,则有过失。“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原则上不照顾行为人的特殊弱点,不管其是性急、害羞、健忘,还是反应慢、粗心大意等,原则上适用同样的标准,并不因此而得到原谅;也不考虑行为人的经验、能力,例如一个没有经验的司机造成车祸所适用的判断标准与一个有多年驾驶经验的老司机所适用的标准是一样的。当然该标准原则上也不要求行为人比常人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它只要求行为人履行常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即可。
客观判断标准有两种特殊情形:第一,专业人员的行为标准。“合理人的注意义务”是主要针对一般人的过失判断标准,但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许多有特殊技能和知识的人,如医生、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等。这些专业人员的行为标准就应当比一般人的行为标准高一些,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自己领域内公认的活动标准。判断某一专业人员是否有过失要看其是否履行了本领域内一个合格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例如医生的合理注意义务应是其他医生普遍遵守的义务,不是“一般人”普遍遵守的义务。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标准。这类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专业人员的行为标准通常高于一般人的行为标准,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标准通常低于一般人的行为标准。同样的行为造成同样的后果,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能就是过失,而对儿童来说就不是过失。在判断这类人是否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时,应当考虑其年龄、智力和生理状况等因素。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无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