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1166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备这三个要件的,构成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则免除其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类型有: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在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断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不考虑被告有无过错,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也不允许被告主张自己无过错而请求免责。只要审理查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这种责任的承担,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而只考虑损害结果和免责事由,故又被称为客观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这种责任在承担条件和责任后果上更为严格,故也被称为严格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与过错责任原则并列的归责原则,本身并不直接具有作为裁判根据的意义。要对某一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必须是侵权责任法或者单行法明确规定该类案件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法官不能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擅自适用该原则。
(2)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需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是受害人应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3)无过错责任不是绝对责任,行为人可以向法官主张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譬如在产品责任案件中,产品制造者可以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而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在高度危险物致损案件中,高度危险作业人可以证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而免除自己的责任等。
(4)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并非不考虑受害人过错。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5)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在赔偿数额上可能存在限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我国的航空、海运、铁路等方面的特别法,基于特定行业的风险性和保护该行业发展的需要,往往规定了最高赔偿数额,对此,应遵循特别法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