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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民法典第1165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17   浏览量:1752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民事责任,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即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过错便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两方面含义:

  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如甲因出现重度中毒症状住院,乙医院对甲进行了当时医疗条件下所有可能的检查和诊断,依然不能查明病因,甲不治而亡。三年后,乙医院才得知,甲属于铊中毒,并且甲得病时,已有美国科学家发表科研论文,详细介绍铊中毒的诊断与治疗,但不为中国医疗界所知。本案例中,乙医院诊断和治疗行为不具有过失,不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通常由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但在一些情况下也适用过错推定。所谓过错推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的实质就是从侵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免除了被侵权人对过错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是,在过错推定责任场合,受害人仍然应当举证证明三项内容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加害人要想免责,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见,过错推定责任仍然是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此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对过错推定应作如下理解:

  (1)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它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3)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由加害人对相反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责。

  (4)加害人仅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责任的承担方式

·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

· 教唆、帮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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