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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挂靠经营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4-06   浏览量:1370  
  


  所谓机动车挂靠经营,一般是指没有运输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为了运输经营,将机动车挂靠于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单位,从而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其中,车主是挂靠人,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单位为被挂靠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其责任承担方式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规则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向挂靠人或者被挂靠人主张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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