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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4-06   浏览量:2120  
  


  所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有关民事主体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渊源,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主要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特别法,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渊源,民法典的规定是其补充完善。民法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共同形成了包含责任主体、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赔偿顺序在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完整结构,二者都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渊源。

  就具体适用层面,用的最多的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其基本规则是: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则区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确定承担赔偿责任。

  即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管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承担只需要满足一个条件即可: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的责任是有限额的,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的部分由其他赔偿义务人进行分担。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交通事故是由一方的过错引起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是因为不同机动车之间虽然具体的结构、性能可能不尽相同,但是却同属高速运输工具,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民事责任问题上自然应按照过错的比例承担。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构成并不以其自身有过错作为构成要件。具体而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4)免责事由。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故意”是指引发交通事故的故意,而不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故意。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不构成机动车驾驶人免责的事由;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明知某种行为会引发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失而作出这种行为,并因而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失时,机动车驾驶人才可以免责。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跟踪观察的义务与责任

· 产品责任中的侵权禁令

· 产品责任中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责任

· 个人之间因提供劳务发生的侵权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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