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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主体对外承担责任的规则及内部责任的划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4-02 浏览量:956
(1)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外承担全部责任,且由谁承担责任,根据被侵权人的主张来确定。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被侵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最终责任由造成缺陷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即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生产者是最终责任人;如果是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就是最终责任人,应当最终承担侵权责任,且为全部赔偿责任。
(3)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也就是说,生产者、销售者中先行赔偿的一方有权向应当承担责任的一方追偿自己已经向被侵权人垫付的赔偿费用。即没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因缺陷产品而引起的赔偿请求,预先替对方垫付了赔偿费用。一方有权要求有责任的一方支付自己已经垫付的赔偿费用。
需要明确的是,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是不同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先行垫付赔偿费用的一方只有在另一方符合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对方行使追偿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因第三人侵权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