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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中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4-02 浏览量:1038
产品在运输流通过程中,运输者、仓储者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标明的储藏、运输等标准进行储存、运输。如果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按上述规定运输或者仓储,有可能造成产品缺陷。根据过错原则,行为人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因此,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导致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第三人不仅仅局限于运输者、仓储者,而应当包括产品从设计、制造到营销中与产品价值的形成具有密切联系或具有辅助作用的人。与运输者、仓储者相似,产品的原材料或者零部件的提供者也属于此类。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被侵权人应当先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造成产品缺陷的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支付赔偿费用。
这种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承担责任而后追偿的模式,有利于打破赔偿僵局,救济产品侵权损害,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因为作为消费者而言,其能力范围内的可以识别认知的产品责任主体应当就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至于中间环节的各个主体,消费者无法触达也不需要触达。
需要注意的是,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即由主张追偿权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过错及因果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主张追偿权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能举证证明第三人过错的存在或不能证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产品缺陷的产生,其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就不能成立。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因第三人侵权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