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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中的反通知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27   浏览量:1114  
  


  所谓反通知规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被侵权的通知采取必要措施之后,发布信息的网络用户认为其发布的信息不构成侵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恢复的规则。反通知规则是在通知规则的前提下产生的,是网络用户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针对通知中的指控而进行的抗辩。其宗旨是否定自己利用网络发布的信息为侵权行为,要求恢复自己发布信息的初始状态,即终止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中的反通知规则,具体内容是:

  (1)网络用户享有反通知权。网络用户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权利人行使通知权的通知后,即产生反通知权,网络用户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其中,网络用户是反通知权关系的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义务人。

  当然,网络用户也可以不提交声明,此为网络用户的权利而非义务。

  (2)反通知声明的主要内容。反通知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否则不发生反通知的效果。

  (3)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反通知声明的转送义务和告知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网络用户的反通知声明后,负有两个义务:一是转送义务,应当将反通知声明转送给通知权人,即行使通知权的权利人;二是告知义务,要告知行使通知权的权利人,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4)网络用户提交反通知声明生效的后果。发出通知的权利人接到反通知声明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则表明其不认可网络用户不构成侵权的声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无需恢复其基于侵权通知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如果发出通知的权利人接到反通知声明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为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使发布的信息恢复原状。

  民法典对这里的“合理期限”,未作明确规定。具体应该限定多长时间,还有待通过司法实践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 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 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 个人之间因提供劳务发生的侵权责任的承担

· 被侵权人死亡后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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