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中的通知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27   浏览量:92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确立了“避风港”和责任限制,并规定了网络用户错误通知的侵权责任。权利人也即被侵权人如果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则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则称为“避风港规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合理,造成损害结果扩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只对因此造成的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中的通知规则的具体内容是:

  1.权利人的通知权。权利人认为自己受到网络侵权行为侵害时,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侵权信息及其影响。这里的权利人,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接收通知人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2.通知的内容。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没有这些必要内容的通知无效。

  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实施两个行为:一是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二是对侵权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了上述两项义务的,就进入避风港,不承担侵权责任。

  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类型和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4.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义务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构成侵权责任,要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只对扩大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5.错误通知的侵权责任。如因权利人错误行使通知权进行通知,依照该通知采取的必要措施造成了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权利人应当对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其他法律对于该等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承担。比如,《电子商务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上述规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上述所称“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指技术服务提供者,即提供接入、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服务类型的网络主体,不包括内容服务提供者。换言之,内容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上述规则,其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的规定。

  (2)对未经“通知”即“知道”侵权事实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适用避风港规则。也就是说,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明知已经发生了侵权行为或者应当知道可能发生侵权行为而仍提供相关服务,则不得适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 个人之间因提供劳务发生的侵权责任的承担

· 劳务派遣中产生的侵权责任的承担

· 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时死亡赔偿金的确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095571 second(s) , 59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