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27 浏览量:793
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它不是指侵害某种特定权利(利益)的具体侵权行为,也不属于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特殊侵权行为,而是指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民事权益,不仅包括著作权,还包括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以及财产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
二是侵害财产利益。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三是侵害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权:(1)侵犯著作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2)侵犯商标权。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行为的规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该条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指其他法律规定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如,《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对这类侵权行为作出特别规定,应当依照其规定确定这些民事主体的侵权责任。
上述所称“网络用户”,是指在计算机终端通过网络获取信息或者向网络提供信息的用户。
上述所称“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技术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服务提供者。技术服务提供者,主要指提供接入、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服务类型的网络主体。内容服务提供者,是指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的网络主体。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