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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25 浏览量:965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是定作人;按指定完成工作成果、收取酬金的一方是承揽人。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原则上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即定作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定作人的过错,包括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的过错。所谓定作过错,是指定作人委托加工、制作的定作物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或不法性,例如加工易燃易爆物品、委托他人建造违章建筑。所谓指示过错,是指定作人下达的定作任务没有问题,但定作人在定作物的制作方法上所作出的指示有明显的过错,如不应该采用危险方法进行加工,却作出这样的错误指示。所谓选任过错,是指定作人选任承揽人有过错,如承揽人没有承担特种加工活动的资质而予以选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定作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的情形分两种:
(1)损害完全是由定作人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所致,承揽人没有过错的,则由定作人承担完全的替代赔偿责任,定作人承担责任后,不享有对承揽人的追偿权。
(2)损害是由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的行为引起,定作人不存在过错的,则由承揽人单独承担责任,定作人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