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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因提供劳务发生的侵权责任的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25 浏览量:894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主要具有以下区别:(1)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2)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不是接受劳务一方的职工,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例如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3)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情形下,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自己损害和遭受第三人侵害时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则。
一、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即无论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构成侵权,接受劳务一方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应当注意的是,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行使追偿权的条件可以比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的条件略宽。
如王某请钟点工钟某来家里擦玻璃,告知钟某干活前先将花盆从窗台挪开,钟某觉得麻烦,未将花盆挪开,结果在干活时,不小心将花盆摔倒楼下,将楼下停放的一辆轿车损坏。王某应当赔偿车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小时工追偿。
二、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实践中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情况比较复杂,应当区分情况,根据双方的过错来处理比较合理。
三、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期间遭受第三人侵害的责任承担
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期间遭受第三人侵害的,既可以请求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与接受劳务一方的关系为不真正连带债务。
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因承揽关系产生的侵权责任问题,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上述规定的适用以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为前提,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
(2)帮工关系中的侵权责任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没有规定帮工人责任,由于帮工人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在性质上有所区别,故不能认为上述规定适用与帮工人责任。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处理,即:
①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