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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规则及其适用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20   浏览量:1185  
  


  自甘风险规则,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自甘风险规则旨在规范正常的社会性活动的致害法律责任,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提高活动效率和质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受害人参加的文体活动有一定的风险。即该文体活动具有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且这种可能性自始客观存在。换言之,这种风险应当是具体的现实的危险,而损害是一种非必然发生的、可以避免的损害。

  (2)受害人对风险有预见或认知。这种认知既包括对于其行为的性质、条件的认知,也包括对其行为面临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损害的认知。

  (3)受害人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当事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

  (4)受害人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不是为了履行道德或法律义务而承担风险,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选择进入到危险中,比如为了荣誉、获得满足感、挑战自我等,但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必须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日常习惯和行业规则。

  (5)受害人在活动中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损害,且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具备了上述条件的,对发生的损害后果,其他参加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符合条件的造成损害结果的其他参加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但不意味着文体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可以免责。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 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的规定

· 过失相抵规则及其适用

· 分别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

· 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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