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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行为及其构成要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20   浏览量:936  
  


  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获得国家机关及时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是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民法典在规定自助行为的条文中,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对他人人身自由施加拘束,但是“等”字中包含了这个意思,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如客人去饭店吃饭未带钱,店主不让其离开,等待他人送钱来结账,这种拘束客人行动自由的行为,就是自助行为,并不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责任。

  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自力救济。自助行为是秩序与正义、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权利保障与防止权力滥用的对立统一。该制度的确立,赋予自助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的权利,使其能及时有效合理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依据,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国家机关的执法压力,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须有不法侵害状态的存在。没有侵害,无需进行救济行为。不法侵害,是指侵害行为是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包括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规范所禁止的一切行为,如盗窃、诈骗等。

  (2)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行为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其他类似行为人本人行使权利的人,如法定代理人、遗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等,也可以实施自助行为。

  (3)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即行为人客观上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的保护。

  (4)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5)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行为人在实施了自助行为、权益得到保障后,即应解除相应措施;如果仍需继续采取措施的,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行为人如果采取自助行为的措施不适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 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的规定

· 过失相抵规则及其适用

· 分别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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