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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17   浏览量:1075  
  

  分别侵权行为,也称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他们各自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客观上的联系,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类型。

  构成分别侵权行为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这里的“分别”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之间不具有主观上的关联性,各个侵权行为都是相互独立的。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

  (2)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同一损害”指数个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性质是相同的,都是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并且损害内容具有关联性。

  (3)每个侵权行为都符合独立的侵权责任要件,且每个侵权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满足上述规定的构成要件,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责任大小时,需综合各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各个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公平原则以及政策考量等因素。

  【案例一】甲村架设的输电线路距离地面不足3米,违反了输电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村民乙在建房过程中,将大量土石堆放在输电线下,形成一2米多高的土堆。6岁的丙爬上土堆玩耍时,触电身亡。此例中:甲、乙无共同过错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导致同一损害,每个人的行为都不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丙的死亡承担按份责任。

  【案例二】消费者甲在洗澡时,乙厂生产的电热水器发生漏电,与此同时,与热水器相连的丙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也因为质量瑕疵发生故障,甲因此遭电击身亡。此例中,乙、丙产品的缺陷单独均不足以导致损害的发生,乙、丙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承担按份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及免责事由

· 教唆、帮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

·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

·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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