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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17   浏览量:857  
  


  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又称并发的侵权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典型形式。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相互结合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且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行为类型。

  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行为主体的复数性仍然是最基本的条件,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是侵权行为。这里的“分别”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之间不具有主观上的关联性,各个侵权行为都是相互独立的。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

  (2)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同一损害”指数个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性质是相同的,都是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并且损害内容具有关联性。如甲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丙左腿受伤,乙的侵权行为也造成了丙左腿受伤。如果乙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丙右腿受伤,那么,甲、乙两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就不是同一损害,而是不同损害。

  (3)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这里的“足以”并不是指每个侵权行为都实际上造成了全部损害,而是指即便没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共同作用,独立的单个侵权行为也有可能造成全部损害。如甲、乙两个人分别从不同方向向同一房屋放火,将该房屋烧毁,根据两个方向的火势判断,如果不存在另一把火,每把火都有可能将整栋房屋烧毁,但事实上两把火共同作用烧毁了该房屋,所以只能说每把火都“足以”烧毁整栋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满足上述规定的构成要件,数个行为人必须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一】甲、乙互不认识,但都对丙有仇。某晚,甲将丙的房屋点燃,乙正好路过,见丙忙于救火,觉得机会难得,捡起地上的石头将丙砸伤。此例中:①甲、乙无共同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②甲、乙的行为分别造成不同的损害,而不是造成同一损害,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让甲、乙承担连带责任。③甲、乙的行为构成“并发的侵权”,应各自独立就自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案例二】甲、乙互不认识,但都对丙有仇。某晚,甲、乙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潜入丙家,分别举枪对丙射击,甲、乙的子弹同时击中丙的心脏,致丙死亡。此例中:①甲、乙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且各人的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构成要件。②甲、乙虽不构成共同侵权,但应对丙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教唆、帮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

·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

·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责任的承担方式

· 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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