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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典第1167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17   浏览量:1206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责任,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已经造成损害而且还在侵害时,或者虽然没有造成现实损害却存在造成侵害时,承担的民事责任。规定这种责任的目的在于预防侵权行为及侵权后果发生的作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危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时,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停止侵害,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仍在继续中,应当承担的立即停止侵害行为的侵权责任方式。

  排除妨碍,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者不能正常行使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权益实施的障碍。

  消除危险,是指在负有责任的人支配下的物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受到威胁的人有权请求对构成危险的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威胁和现实可能性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

·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及免责事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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