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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国家赔偿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2 浏览量:835
国家赔偿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即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受到我国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有权向侵权的国家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凡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国家赔偿请求权利,在中国请求国家赔偿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也同样享有;前者须承担的义务,后者也必须承担。
国家赔偿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即如果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予以保护的,我国对该国在我国的人员、企业和组织的国家赔偿权利予以保护。如果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以保护或者限制的,我国对该国在我国的人员、企业和组织的国家赔偿权利也不予保护或者予以限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十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 可以在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前启动非刑事司法赔偿程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