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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国家赔偿免收费用和对赔偿金不予征税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2 浏览量:828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同,国家赔偿请求是由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而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对此取得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有义务对此给予赔偿。因此,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同样道理,在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中,赔偿请求人从国家取得的赔偿金是受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损害的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赔偿,而不是取得的什么收入。国家对这种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给予的赔偿金,理所当然地不应对此征税。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 可以在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前启动非刑事司法赔偿程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