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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请求时效及其计算与中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2   浏览量:733  
  

  1.国家赔偿请求时效。国家赔偿请求时效,是指赔偿请求人向国家机关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定期间。超过法定期限而不行使的,权利即归消灭。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赔偿请求的时效为两年,且不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况。

  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时,由于行政赔偿请求是附带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诉讼之中的,而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作了明确规定,故应当依照其规定。

  2.国家赔偿请求时效的计算。国家赔偿请求时效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所谓“知道”,是指赔偿请求人收到了相关法律文书,或者知道相关法律行为、事实行为的内容。在行政赔偿中通常为申请人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之日,或者申请人收到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裁定之日。在刑事赔偿中一般是申请人收到生效的无罪判决或有关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之日,也可以是被羁押人被释放之日,受害人被武器、警械伤害之日。在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则可以是收到撤销原司法拘留决定、罚款决定,以及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强制执行裁定的法律文书之日,也可以是司法机关实施司法行为之日、损害结果发生之日,比如法院采取强制查封、扣押财产措施的时间,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已经被盗、被毁的时间,均可确定为赔偿请求人知道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侵权之日。

  所谓“应当知道”,一般是指赔偿义务机关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赔偿请求人签收有关法律文件的直接证据,知道有关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内容,但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推定赔偿请求人知道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和内容的情况。比如,被执行人拒绝签收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出席执行现场但拒绝在执行笔录、执行财产清单上签字的,如果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的代表到执行现场见证执行活动并在执行笔录上签字证明的,视为赔偿请求人应当知道执行行为实际发生的时间,即可推定其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

  一般说来,赔偿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时计算,是指法律上说权利人从这时开始就可以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保护其赔偿请求权,但是,权利人此刻在事实上能否行使请求权还要受到实际情况的制约。例如,权利人因为丧失人身自由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就是其中的例子。所以,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在规定赔偿时效计算方法的同时,又例外规定,权利人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算在赔偿时效开始的时间内,请求赔偿的时效应从权利人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起算。

  3.国家赔偿请求时效的中止。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时效中止法律后果的事由必须是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可抗力是指为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又可分为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前者如地震等,后者如战争等。至于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可以理解为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当事人也无法左右的那些事由。如权利人死亡尚未找到继承人或者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故应中止时效的进行,待这些障碍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并且只有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才会引起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六个月的时效期间足够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非刑事司法赔偿特殊情形下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 非刑事司法赔偿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

· 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提出与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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