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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监督程序:申诉审查、重新审理的中止与终结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27   浏览量:871  
  

  1.申诉审查、重新审理的中止。在申诉审查或者重新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查或者审理:

  (1)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原赔偿请求人、原赔偿义务机关死亡或者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2)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案件处理的;

  (5)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查或者审理,并通知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

  2.申诉审查、重新审理的终结。在申诉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查:

  (1)申诉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申诉的;

  (2)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3)其他应当终结的情形。

  在重新审理期间,有上述情形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意见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9号)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诉审查或者重新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查或者审理: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原赔偿请求人、原赔偿义务机关死亡或者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二)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四)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案件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查或者审理,并通知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四条 在申诉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查:

  (一)申诉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申诉的;

  (二)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的情形。

  在重新审理期间,有上述情形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意见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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