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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27 浏览量:844
1.重新审理的原则。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适用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9号)依据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律对重新审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应当另行指定审判人员。
决定重新审理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形中止原决定的执行。
2.审理方式。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情形,或者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情形,或者赔偿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公开质证。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案件,赔偿委员会组织质证时应当通知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
3.审理内容。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应当对原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理。
4.审理期限。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作出决定。
5.审理后的处理。案件经重新审理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决定;
(2)原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决定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决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3)原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决定结果错误的,应当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决定;
(4)原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赔偿申请进行实体处理的,应当撤销原决定,驳回赔偿申请;
(5)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依法审查并确认后,应当撤销原决定,根据协议作出新决定。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后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9号)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适用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定;本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律对重新审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应当另行指定审判人员。
第十七条 决定重新审理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形中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情形,或者赔偿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公开质证。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案件,赔偿委员会组织质证时应当通知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
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应当对原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理。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案件经重新审理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决定;
(二)原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决定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决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三)原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决定结果错误的,应当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决定;
(四)原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赔偿申请进行实体处理的,应当撤销原决定,驳回赔偿申请;
(五)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依法审查并确认后,应当撤销原决定,根据协议作出新决定。
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后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
· 国家赔偿监督程序:申诉案件的审查原则、方式、期限及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