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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的提出与处理(先行处理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15   浏览量:1186  
  

  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属于共同赔偿情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先予赔偿,并不是由该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免除其他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共同承担行政侵权造成的损害。某一赔偿义务机关先予赔偿之后,可要求其他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赔偿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受害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其常设机关所在地或者营业中心所在地。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具体的要求”,包括赔偿的方式和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两个方面,如财产受到损坏的,是要求恢复原状还是要求给付赔偿金,要求给付赔偿金的,根据受到的损害提出具体的赔偿金额。赔偿请求人可以根据受到的不同伤害,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数个赔偿请求相互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联系。例如,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可以请求赔偿医疗费;赔偿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公民身体残疾并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还可以申请残疾赔偿金及对其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等等。“事实根据”,是指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时间、地点、客体、范围等。“理由”是指损害形成的原因,如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具体而言,受害人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提出赔偿要求的,申请书除载明受害人的上列事项外,还正当载明该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提交与受害人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承受人提出赔偿要求的,还需载明其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事实,并提交有关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请求事项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此外,还应当提供相应的附件。如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法院的判决书等文件、医疗证明、证人、照片等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等。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请求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请求权即予消灭,行政机关将不予受理。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行政赔偿请求的受理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一般要进行受案前的初步审查,如果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书符合行政赔偿条件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决定受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

  三、作出处理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接到赔偿请求申请后,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调查的事项包括:(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遭受实际损害。(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受到的损害与已确认的违法行为有无因果关系。(3)受害人自己是否具有过错。(4)是否存在第三人的过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全面审查、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可以责令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应当予以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可以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协商。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协商达成一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照协商结果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决定作出前反悔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案件处理的法定期间为2个月,即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赔偿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要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虽作出赔偿决定,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 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条件、资格转移及与行政诉讼原告的主要区别

· 不予行政赔偿的情形

· 行政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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