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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赔偿的途径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11 浏览量:1153
我国行政赔偿分为两种途径:一种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提出;另一种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
1.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2.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即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指的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申请复议应递交申请书,在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要求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并写明违法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损害程度,具体赔偿要求等。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赔偿义务机关。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受理和审理适用行政复议程序。
3.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即赔偿请求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最大特点,是违法确认和赔偿请求在一个程序中予以解决。也就是说,行政赔偿请求是附带在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诉讼之中的。在行政诉讼附带赔偿诉讼程序中,撤销或确认违法之诉与赔偿之诉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可以一并审理,人民法院在作出撤销之后或确认违法之诉判决的同时作出赔偿判决。对于赔偿请求人的两种诉求一并处理,既可以方便当事人、简化程序、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又可以避免撤销或确认违法之诉与赔偿之诉判决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
4.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是必经程序,无论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如何,只要对行政处理结果不服,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谓先行处理,是指在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主体请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只有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案件处理的法定期间为2个月,即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赔偿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要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虽作出赔偿决定,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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