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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开他人机动车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2   浏览量:1853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交通管理秩序,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偷开他人非机动车的,不构成本行为。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的机动车。这种行为不仅妨碍了他人对机动车辆的正常使用,而且还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危害。行为人可能具有机动车驾驶证,也可能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行为人的动机一般是出于取乐、好奇、摆阔气等,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偷开他人机动车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偷开他人机动车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或者给机动车造成损坏等情形。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多次偷开机动车的;

  (2)偷开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车内财物丢失等后果的;

  (3)偷开救护车、消防车、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的。

  三、偷开他人杯动车与盔窃机动车的区别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和盗窃机动车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对机动车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实施了相应行为。如果行为人将机动车私自开走后予以改装、变卖或者遗弃,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盗窃行为或者盗窃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事后将偷开的机动车停放在原处的,应当按偷开机动车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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