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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6   浏览量:1748  

  

  一、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

  行为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节轻重,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事实,是指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经过调查属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而不是靠主观想象、推测、怀疑的所谓事实。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依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了解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经过和原因,查清事实真相,并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根据,切忌主观、片面。

  二、过罚相当原则。

  即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能对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很重的治安管理处罚;反之,也不能对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很轻的治安管理处罚。

  三、公开原则。

  公开,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要求对违法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要公开,要让社会公众周知。其次是要求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要公开,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据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其法律依据都要公开,不得“暗箱操作”。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公开举行,允许群众旁听。治安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法律文书和资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公开,不得有所隐瞒或者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

  四、公正原则。

  公正,即公平正直,是指平等地对待当事各方,坚持以一个标准对待不同案件的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人,也不歧视任何人,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第一,凡是与民警本人有关的治安案件,不能由民警自断。如果办案人员与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就应当回避。第二,必须认真、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这是法律的正当程序。

  五、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既要严格依法查处治安案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从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依法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对他们没有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要平等地予以保护,不能因为他们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忽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等。

  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其基本精神是: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区别对待;教育是目的,处罚是手段,要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同时,还应当将教育与处罚有机结合,二者不可偏废。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治安管理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 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

·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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