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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6   浏览量:2394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经常使用的制裁手段。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严格说来,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所有行政处罚的基本法,一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要遵循该法的规定,除非该法作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授权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也可以说成是公安机关实施的有关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也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个人或者单位实施的一种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处罚,但又不同于其他行政处罚,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涉及面较其他行政处罚广。

  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对象是全方位的,涉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等各个方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在理论上都可能成为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相对人。而其他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的是某一方面的专项权力,如卫生、税收、工商、环保等。

  二是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较其他行政处罚单一。

  治安管理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其他任何机关不得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而其他行政处罚,可以由几个机关共同行使,即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三是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较其他行政处罚严厉。

  它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大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仅次于刑罚。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基本上只能适用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四是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性较其他行政处罚强。

  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大多数是个人,如不及时调查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怕受处罚就会远走高飞,因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只有6个月。被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大多数是单位,因怕受处罚宁愿放弃生产经营而远走高飞的较少,因而法律规定其他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因此,为保障治安管理处罚的有效实施,必须规定一些不同于其他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特别是赋予公安机关特殊的调查措施和手段,如传唤和强制传唤违法行为人、检查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和物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收缴违禁品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大致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程序来设定的,只是在一些问题上适应公安执法工作的需要,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作了相应的变通规定。例如,关于传唤、强制传唤、检查、扣押等调查措施和手段的规定;关于赋予公安派出所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决定权的规定;关于人民警察当场罚款数额的规定;关于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及其担保的规定;等等。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其言下之意还有,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

·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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