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2 浏览量:1480
一、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交通管理秩序,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航空器、机动船舶。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未经所有人、管理人等人允许,擅自驾驶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在这里是指没有经过主管部门的考试取得航空器、机动船舶的驾驶资格而擅自驾驶的行为。航空器,包括各种飞机、飞艇、热气球等能在空中飞行的器具。机动船舶,是指通过动力装置驱动的船舶。本行为具体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没有取得驾驶证而驾驶航空器、机动船舶的行为;二是偷开他人的航空器或者机动船舶。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二者之一,就构成本行为。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无证驾驶航空器、机动船舶发生事故,或者给航空器、机动船舶造成损坏的等情形。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多次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后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损害后果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行为的认定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