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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0   浏览量:1804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方式是督促有关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的单位进行自我检查;另一种方式是行政机关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有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如锅炉、机动车船等,往往需要经常性地进行检查,以确保其正常安全运行。有些设备、设施如船舶、建筑物等,在其设计、建造阶段就需要实施监督检查,否则等待建成后再去改正错误往往会造成难以回复的财产损害,甚至会严重影响个人的生命和健康。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除了依赖被许可人的自检,行政机关还应当通过定期检验、不定期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要求其立即消除隐患。行政许可法将监督责任重点放在预防安全隐患的产生上,重在遏止违法行为的产生,不得一罚了事。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 被许可人应当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规定

·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中的抄告制度

· 实施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和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权适用的情形及程序

· 行政许可的变更程序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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