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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活动从事监督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0   浏览量:1078  
  

  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应当负有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对其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从实践中看,多数行政许可事项都是可以通过核查被许可人及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书面材料,达到监督其是否依法从事有关活动的目的。所以,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原则上应当通过书面检查的方式进行,凡是能够书面检查的,要优先使用书面检查方式。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对被许可人的干扰,防止执法人扰民。行政机关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书面材料,通过对这些材料的审查,监督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被许可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归档;并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这是为了方便被许可人提供有关材料,方便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提高办事效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程序及规定

· 需要通过技术检验、检测、检疫的事项行政许可的程序及规定

· 确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等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及规定

· 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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