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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费用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0 浏览量:1233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行政许可费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收费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不得收取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费。
二、收费法定原则。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实施某一行政许可或者对某一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收费的,才能收费。而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三、财政保障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四、收费入库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 确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等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及规定
· 赋予公民或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及规定
· 行政许可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