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赋予公民或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及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0   浏览量:1508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实施赋予公民特定资格,赋予法人、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应遵循的特别程序。这一程序的核心是行政机关依据考试或者考核的结果作出决定。认可公民特定资格原则上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认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主要依据是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考核结果,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

  (1)公民的资格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组织实施。

  目前,对于公民的资格考试,有的是由行政机关组织的,有的则是由行业组织实施的。例如,《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和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2)考试应当公开举行。

  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方便准备参加考试的个人报考;同时还应当公布考试的范围,包括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使考生的备考有的放矢。

  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考试应当根据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二、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

  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和条件等予以公开的规定,对于取得特定资格或资质的条件和标准,也应当予以公开,使企业和其他组织据此作申请的准备。

  三、赋予资格、资质事项不采取考试、考核方式的,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

  对于赋予公民或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应当通过考试和考核的通过。但是,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有关的资格、资质。例如,《律师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但特殊情况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四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 行政许可延续的程序及规定

· 行政许可的变更程序及规定

· 应申请举行行政许可听证时行政机关的义务

· 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8376 second(s) , 61 queries